5.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2.属于上述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低保人员中没有办理《蚌埠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4.不属于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名册由有关部门提供或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属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且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我市的外地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新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申领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填写《蚌埠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就业状况确认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2005年11月9日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由工商部门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然后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鉴别其养老保险缴费主体(即单位缴费、协保缴费、个人缴费),确认其是否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
(二)社区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已经确认尚未就业的《申领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结束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复核。同时社区工作站应向申请人开具《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受理单》。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能发证的,社区工作站应向申请人说明。
应送交的有关材料如下: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蚌埠市失业职工登记证》;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提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