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0月30日)
集中力量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应于7月5日前基本完成。
(二)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县区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自查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市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市区每月、各县城关镇每季度公布一次饮用水源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