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对1998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4.建设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在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的;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6.建成投产企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要在今年4月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摸清企业和项目底数,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执行情况、试生产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及时填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整治意见,市环保局核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整治方案。
对未履行试生产报批手续已投入试生产的项目,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相关程序;对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三同时”设施因工艺需要合理调整和改变的,经设计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可后,补办变更手续;对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完备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纠正;对不能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施治,问题突出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以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