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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测试成绩可按一定权重合成,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因保密不宜公开招聘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经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体检必须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相应的体检标准进行,由负责招聘工作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招聘工作领导组织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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