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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的通知》(皖人发〔2006〕8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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