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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2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经厅领导同意,为保证我厅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 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的范围:厅机关、厅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厅物业管理中心、省土地资源调查办(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厅职工医院(杭州地质疗养院)、省地质调查院、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土地整理中心。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

  (二)账务清理。对各种银行账务、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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