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一)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强化环保执法力度,重点解决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部门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加大环保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活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对典型环境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司法保障,对环境犯罪者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二)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根据环保工作的实际需求,适当增加环保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将环境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环保局,对未设立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环保局的区(县),其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监管权由市环保局直接行使。市辖区设立环保分局,由市环保局垂直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县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或派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自动化、快速化、全面化和信息化水平。以“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为标准,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逐步形成全面的常规监测能力、完备的自动监测能力、快速的应急监测能力、完善的信息共享能力。排污企业要逐步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到2007年,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达到100%。
(四)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全市环境污染监控中心,负责全市污染源动态监控、信息发布和指挥协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