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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行环评优先的原则,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作为第一审批环节,建立各类专项规划立案的备案制度,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区域,在对其实施依法取缔前,停止该区域的项目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对各类工业聚集区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行业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实现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100%。

  (五)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环境保护211支出科目,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逐年加大财政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环保科技、环境基础调查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每年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和贷款贴息。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深化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和贷款贴息;对治污设施按照约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实价格和标准,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促进环保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管理行为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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