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措施;及时报道环境保护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建设我市环境宣教及培训基地,努力培养具有环境保护知识与意识的一代新人。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等创建活动,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爱护环境,广泛动员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一)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制定党政主要领导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机制,把主要环保指标纳入考察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对区县政府业绩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能。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以及有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和存在其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对环保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环保队伍。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从2007年起,市统计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GDP能耗、GDP电耗、GDP用水量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情况。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发展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有效行使监督权和参与权。健全12369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逐步推行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