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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2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作,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报告。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技术要求,把好核实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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