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概况,企业为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提供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
(二)《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企业购置信息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五、部门申请培训费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培训时间、地点、人数及内容等情况);
(二)签字盖章的培训发票复印件及附件(签到花名册和培训费决算)。
六、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及财务处理
1、各样本企业在2006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2、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编制《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9月1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和样本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各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和汇总后,于2006年9月20日前连同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级样本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06年9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全省情况汇总表,同时按照标准提出补助建议方案,于2006年9月30日前,送省财政厅审核。
5、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初审结果和建议补助方案,核定补助金额,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依次拨付到企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6、凡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7、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七、罚则
各样本企业和有关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当地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省商务厅对违反规定的样本企业将取消其样本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