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绿色市场”建设企业的信息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绿色市场”认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鲜章。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及财务处理
(一)申报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前,向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二)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10月1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和《‘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以及企业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申报材料及企业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标准提出补助建议方案,于2006年10月30日前,送省财政厅审核。
(四)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的初审结果,审定补助金额,并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省级企业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 凡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六)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省以下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已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六、罚则
各项目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