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9号)以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快绿色市场建设,支持“三绿工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加大对绿色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制定了《“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商两厅联系。
附件:“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以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推动“三绿工程”建设,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绿色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全省 “十一五”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有较便利的交通道路,可满足产品检测和排污条件的基础设施。
(三)项目企业具有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鲜活食品保鲜运输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内注册,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所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销售市场已获得国家“绿色市场”认证。
(二)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 并在2006年9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企业,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支持:
1、对“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项目的认证费给予适当补贴;
2、购置或改造检验检疫专用仪器设备而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3%-5%的贷款利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