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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的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备案审查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依法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2.制定机关每年向备案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
  3.备案机关是否依法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时做出何种处理决定;
  5.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后,制定机关申请复核或改正的情况。
  (三)检查的具体范围
  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规定
  1.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检查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2.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参加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3.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按其各自系统进行。
  四、检查的方法和具体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方法
  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采用制定机关自查和备案机关抽查,以制定机关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制定机关要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备案机关要对其下一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取抽签选点和随机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
  (二)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分为部署准备阶段、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备案机关抽查阶段和验收总结阶段。
  1.2007年5月15日至5月31日为部署准备阶段。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制订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2.2007年6月1日至7月15日为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制定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自查。
  3.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为备案机关抽查阶段。备案机关按照上述要求对其下一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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