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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2004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低生育水平持续保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基本实现,“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在全社会树立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构建和谐沈阳中的作用,加大对长期参与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干部的宣传力度,弘扬他们奉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崇高精神,积极培育和营造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市政府同意,拟表彰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额

  1.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100个。评选范围为2004年以来,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其中,乡(镇、街)级不低于60%。

  2.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150名。在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县及县以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中产生。其中,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一)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

  1.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坚决贯彻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近3年来出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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