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发生外国专家人身伤亡的,聘请单位应通过市相关单位外事部门及时与外国专家亲属和国籍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取得联系,通告情况。
3.3.3 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派员抵达事发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⑵外国专家发生受伤等情况的,应协助公安部门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⑶聘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3.4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⑴如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聘请单位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向外国专家、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部门汇报,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⑵对涉及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聘请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置。
4 后期处置
4.1 处理意见
聘请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上报关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详细说明事发缘由、事件经过、处置过程、最终结果等内容,并对善后事宜提出意见和拟采取的措施。
4.2 处理决定
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根据聘请单位的报告和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外国专家的续聘等事宜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聘请单位。
4.3 善后事宜
聘请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因突发事件而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移运出境前,须向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