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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3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要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3.1 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入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⑵聘请单位应垫付所需的资金。未给外国专家购买保险或所需资金超过投保额度的,除聘请合同约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外,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聘请单位承担。

  ⑶聘请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紧急处置。

  ⑷外国专家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医学隔离措施;外国专家被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⑸外国专家被诊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时,医疗机构除了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应及时向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3.3.2 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

  ⑴聘请单位及时派人抵达事故现场,采取救助、求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

  ⑵聘请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报告,由所在地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协助处置。情况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研究对策,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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