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编制依据
依据《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外国专家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适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获得《外国专家证》,或经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批准执行引智计划来沈工作的外国专家。
1.4 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沈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1 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1.4.2 医疗卫生事件:指在沈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携带传染病源可能严重影响他人健康的事件;
1.4.3 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1.4.4 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1.4.5 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来沈工作的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逐级报告、外事归口管理和协作处理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沈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 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1.5.3 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逐级报告;
1.5.4 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