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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把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关。外经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隶属中央企业管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及时向省、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的有关手续。须报送的审查材料包括: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企业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拟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外经企业要保证上报材料的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旅游、商务考察、培训等渠道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向境外博彩业、色情场所外派劳务人员。市级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外经企业报送的项目审查材料,应在三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
  凡在与我国未建交、敏感的国家(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要将项目报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未通过项目审查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不得擅自对外实施或变相实施。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审、合同报备的外经企业,由省、市商务(外经贸)等主管部门视情依法处理。
  (六)把好境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关。外经企业要重视争取土建施工部分的合理价格,在进行境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时,不得与无对外经营资格、无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不够的企业分包合作,更不得层层转包、挂靠。需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的,严禁层层转包而增加劳务人员负担。
  (七)把好外派劳务收费关。外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收取劳务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的有关规定,在对外劳务合同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后,直接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委托合作招聘的企业或个人层层收取费用,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要在招聘劳务人员的工作场所公布收取劳务人员管理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明确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按时结算劳务人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合同明确待劳务人员回国时结算的款项要按时兑现。
  (八)把好境外劳务管理关。外经企业批量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派员带队随行,衔接好与境外雇主的合作关系,安排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在同一个市场上外派劳务达100人以上的,要派出专职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要设立境外专门管理机构。外经企业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库,对外派劳务人员中在境外恶意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对在国内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企业造成经济、信誉损失,可依法追究劳务人员责任。外经企业没有建立境外劳务不良行为记录库,或未将有不良记录人员报省、市有关部门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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