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 省外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政府新闻办)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规范外经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对外经营资格管理
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外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如有与其对外经营资格、对外经营范围不符的,由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外经企业开拓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市场准入规定:首次或再次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同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应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投(议)标许可证,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外项目,并应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指导,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市商务(外经贸)、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擅自开展业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经营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