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沈卫传[2007]2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辽卫传〔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4月28日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二、各区县(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组,组织得力人员,按照《通知》中要求的排查时间和排查重点,认真开展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要排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易发事故的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三、各级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坚决防止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有关部门要实行跟踪监察,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