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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权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林权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三、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林权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农村居民在承包林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其他土地拥有的,以及通过合法流转获得的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在内的林业产权。主要内容有:
  (一)明晰产权。
  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由林农申请核(换)发林权证。对已经流转的自留山,要完善流转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2.林业“三定”以来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包括自营山),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对已流转的,要依法分别办理林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3.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并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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