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将《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和《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蚌埠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市政府领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二)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三)协调解决全市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重大问题;
(四)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
(五)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六)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七)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事宜;
(八)建立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时指派一至两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当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审议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涉及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遇有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经主持人批准后,可临时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