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07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蚌政办〔200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将市财政局拟定的《2007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2007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2007年1月)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或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摄影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吸尘器及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或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一体机、电话机、碎纸机等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包括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等(定点采购)。
5.专用材料:包括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各类药品及医疗耗材,批量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各种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专业制服、劳保用品、应用软件。
6.专业设备。包括各种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供变电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科研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舞台设备,消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设备,园艺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体育设备(器械),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警用设备。
7.市政工程设备:包括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器械、环卫设备。
8.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越野车(含吉普车)、摩托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洒水车及其他专业用车)、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9.其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设备、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