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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在电力线路杆塔上违章架设的通讯、广播、电视等弱电线路和城市路灯,与电力设施达不到安全距离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或拆除。禁止利用电力设施设置广告牌。
  五、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日常管理。电力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依法保护。要强化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落实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需要爆破、取土、开挖、高架等各类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作业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已被犯罪分子实施破坏和盗窃的电力设施,电力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以尽快的速度修复,确保电力安全正常供应。
  (二)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常态考核机制,设立市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按皖经电力〔2006〕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对电力设施检查、案件查处、政策法规宣传及奖励等工作。奖励金额由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区也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资金,加大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建设单位申报作业许可,经供电公司审查后,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的要求,取得电力企业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预防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实行电力设施保护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六)对于已查明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责任部门未及时整治或未严格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桔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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