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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7.电力企业。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地下电力设施普查资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利于在建设中更好地保护电力设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四、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与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保护区范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外延10千伏外延5米、35千伏至110千伏外延各10米、220千伏外延各15米、500千伏外延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外延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外延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必要处必须设立警示和安全标志。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内禁止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取得当地电力企业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审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五)对拟新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企业应与保护区内所在的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有关单位和权利人支付一定费用补偿。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穿越绿化的新建架空线路,必须保持与树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为保护供电安全,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由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支付一定的修剪费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
  (七)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树木,必须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电力企业应当定期修剪,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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