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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职责分工
  (一)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根据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部署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各县区、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实施情况,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相关部门职责
  1.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企业、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
  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加强警企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4.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违章搭建、建筑、房屋等设施,并依法进行拆除。
  6、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城建、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审批有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规划造林、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项目时,第一审批部门要首先告知供电公司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林地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得有关许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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