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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建立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季度向同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提供有关目录,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通报。
  (三)建立协审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工作中,要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制定机关要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要于每年一季度,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的备案监督工作情况。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贯彻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实施《办法》不力、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2. 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3. 市政府部门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4. 县(区)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蚌埠市××局(委、办)
××规备字〔 〕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我局(委、办)×年×月×日公布的《   》及起草说明一式五份报送备案。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2.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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