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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批准实施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批准实施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
(蚌政秘〔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加以贯彻。
  一、《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通过项目会商、公众参与、定期巡查、综合管理等措施,保证规划落实。
  二、要加强宣传,依据规划要求,细化商业重点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业网点建设。
  三、各县、区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商业网点项目的实施。要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县、区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市场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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