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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三)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各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及时调解;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司法局、企业家协会配合)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强化执法宣传,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五)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一是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在农民工培训、女职工保护等方面采取更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市总工会负责,团市委、市妇联、劳动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六)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事项,开设“绿色通道”,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农民工申请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市司法局负责)
  (七)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市农委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一)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卫生工作。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安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设施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依法检测、检验,并定期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在农民工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三级”教育,如实告知本单位及其本人所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足额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二)努力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建设主管部门在农民工集中的聚集区,可以建设廉租房供农民工租住。对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廉租房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要开辟阅览室、棋牌室、文体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市房管局负责,市文化局、体育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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