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都要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列入社区建设重点内容,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五)加大社区卫生的经费投入,市级、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从2007年起,要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等,结合财政经济状况,按城市人口基数,参考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和流动人口数量,每年安排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区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市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创新试点、考核奖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的补助。专项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同时,要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举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机构,在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鼓励企业、个人参股、集体合作,动员社会捐赠。
(十六)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计划,列入社区公共用房建设项目。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购置经费或建设经费由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也可直接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明确。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或平价提供业务用房或减免房租。
(十七)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方面的优势,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具体标准和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