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决定。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需按规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或相关手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其他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
(十一)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的管理。根据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用药目录、收费项目和价格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规章制度、考核标准的制定;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定期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等要定期张榜公布,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加强对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拔、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