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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

  第九条 行业文化特色鲜明。积极培育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的行业文化、行业精神,培养和树立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充分展示行业文明形象;群众性文体活动内容多样、形式新颖、健康向上,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努力满足从业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文体活动阵地、设施比较完善,90%以上的基层单位文体活动设施比较齐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各类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团队,积极参与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特色文体活动项目在当地、条线处于较高水平。

  第十条 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在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科室等活动,开展争当文明职工、文明标兵、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活动,争先创优蔚然成风;积极参加所在地组织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活动,发挥行业优势,起好骨干作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送温暖等活动,为军烈属、残疾人、老年人、特困生和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真正把创建工作做深、做实。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核心、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加强民主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职工生活,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行业满意度高;努力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处于同行业的前列。

第三章 创建

  第十二条 凡江苏省内与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执法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申请和《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愿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省文明委同意,均可参与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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