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5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1号)的要求,经省厅审定,同意萧山、余杭、瓯海、瑞安、平阳、上虞、新昌、婺城、金东、永康、仙居、江山、开化、缙云、云和、松阳等16个县(市、区)上报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项目立项申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项目管理办法》(浙土资函﹝2006﹞155号)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设计审查、质量管理、经费管理、成果验收、资料汇交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野外验收工作。
二、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对项目招投标时,可参考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项目经费概算(见附件)。省厅将按《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46号)要求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报省财政审定后下达。
三、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协作,结合当地实际,将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预警与山洪灾害预警工作有机结合。省厅统一提供小流域泥石流调查与评价工作所需的遥感图像等资料,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在本县(市、区)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和“保密协议书”后到省厅地环处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概算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县(市、区)小流域
泥石流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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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市县名称 │ 单 位 名 称 │ 项目概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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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萧山区 │ 萧山区国土资源局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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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余杭区 │ 余杭区国土资源局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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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瓯海区 │ 瓯海区国土资源局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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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瑞安市 │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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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平阳县 │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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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上虞市 │ 上虞市国土资源局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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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新昌县 │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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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婺城区 │ 婺城区国土资源局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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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金东区 │ 金东区国土资源局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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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永康市 │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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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仙居县 │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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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江山市 │ 江山市国土资源局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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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开化县 │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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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缙云县 │ 缙云县国土资源局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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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云和县 │ 云和县国土资源局 │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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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松阳县 │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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