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含购买月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对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侯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2、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的老人,享受半价优惠。
(八)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同时享受以下优待:
1、免收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2、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可免交租金。
3、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应给予照顾。
4、有条件的地方应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5、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按规定项目半价收费。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五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