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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6]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外地老年人),凭身份证在市区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上场所有重要活动除外)。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本市区户籍的老年人凭《江门市区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同时可以享有以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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