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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绿色矿山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绿色矿山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63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107号)的要求,2006年我省开展了省级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为及时总结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经研究,省厅决定开展省级绿色矿山考核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依据

  1、《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107号);

  2、《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

  3、《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

  4、《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二、考核验收对象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嘉华石矿(湖州)有限公司东林镇平山矿区、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石灰石矿、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辉埠石灰石矿、建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潘村石灰石矿、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阆苑石灰岩矿、浙江漓铁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平铜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

  三、考核验收方法

  本次验收由省厅组织专家,到矿山企业听汇报、检查资料和现场、核算有关数据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程序

  1、自查--各有关矿山企业按照创建方案完成创建目标任务后,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必须提交的创建资料逐项进行分类整理备查。经自查,创建目标任务已经完成,并完成考核验收准备工作的,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2、初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有关矿山企业申请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核实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

  3、复核--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合格意见后,进行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上报省厅。

  4、专家考核验收--省厅对申报材料受理后,适时成立考核验收工作组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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