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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人才发[2007]4号)


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沈委发[2004]10号)有关要求设立,并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同时吸纳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 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预算控制、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效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专项资金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向。资助上述单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人才、领军人才,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重大人才课题调研和人才奖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由受资助单位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一掌管和使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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