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20分)
1、年内补充的耕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校核后),记10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内耕地增减数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年终年报数为准。
2、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记10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复数据为准,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规划调整经省政府批复数据为准。
3、接受省委托补充耕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
接受省委托补充耕地面积以通过省验收合格数为准。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20分)
1、根据年初省下达的标准农田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记15分,未完成的,该项不得分。超额完成的,每增加1000亩,加0.05分,以2分为限。接受省委托代建标准农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2分为限。
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数和当年接受省委托代建标准农田数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数字为准。
2、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编制,并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记2分。
3、市级已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记0.5分,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已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记0.5分。
4、1-2个乡镇的先行试点工作已完成,经过市级验收,并已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成果资料,记2分。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20分)
1、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比上年每下降或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或扣1分,加减分以4分为限。
2、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记6分,达不到的,不计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记6分,达不到的,按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3、当年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案件小于80%,记4分,每大于1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4个百分点,不得分 。
违法用地案件数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统计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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