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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该项不得分。基本农田面积没有全部落实到村、地块,减0.5分;没有设立界桩、保护牌标志,减0.5分;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村,减0.5分;基本农田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减0.5分。
  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数(校核后)以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基数,相应增减2000-2006年期间跨市易地代保和易地补划基本农田面积。增减面积以省政府同意调整批复为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总量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20分)
  1、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总规模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记10分。每增加1000亩,减1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总规模以2006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为准,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数(校核后)以省政府原批准的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数,相应增加划定的待置换用地规模(以2005年待置换用地调查中各市上报数为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调整方案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2、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记10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控制数以浙土资发〔2006〕27号、浙土资函[2006]75号和浙土资发〔2006〕56号下达的面积合计数为基数,相应增加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追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面积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面积。
  各市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年度审批建设用地数为准。
  3、严格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范围内,不加分也不扣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加1分;综合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加2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扣1分;综合分值小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扣2分。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以省国土资源厅分析评价数为准。
  4、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所辖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均通过省级审查的,加3分,一个县(市、区)未完成的,相应扣1分,以3分为限;新一轮县级规划试点单位大纲通过省级评审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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