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6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确保200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总量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包括折抵指标使用额度)。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
三、考核标准及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20 分)
1、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该项不得分。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为2006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为准,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以省政府下达的2003年末耕地保有量为基数,相应增减2003-2006年期间异地委托造地、折抵指标调剂面积、土地开发奖励指标数量。调剂面积以省批准调剂数为准,土地开发奖励指标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