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更为有效的规划分区方法和管理手段。矿产资源规划分区一般可分为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三类。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从法律法规、资源产业政策、资源调查评价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研究规划分区的依据、原则和标准,合理设定规划分区。甲类矿产规划区的划定,重点考虑矿产资源储量、产业政策、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乙类矿产开采区的划定,要系统考虑市场需求、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城镇建设和重点工程布局、产品运输条件、生态环境承载力、土地利用等因素。规划开采区和限采区要进行详细规划,明确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规模、采矿权数量、准入条件和相应管理措施;合理划定开采区块,为采矿权设置和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提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循环使用和矿产品加工基地建设、矿地综合利用功能定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禁采区一旦划定,要实行最严格管理措施,禁止开采,严格管理。第二轮规划要提出更为科学的分区方法和管理手段,对不同的分区应明确不同的管理方式。要正确处好禁采矿种与禁采区、限采矿种与限采区的关系。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部署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要配合做好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研究提出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地质调查任务;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明确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划区块,加大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要明确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目标,研究确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要针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不同阶段,分别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和要求。对新建矿山,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备用金等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对在建矿山和生产矿山,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要以实施“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
(六)制定更为有效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落实规划审查制度,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体系。要突出措施的针对性、刚性和有效性,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