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培训补贴的参保单位,在开展培训前按下列程序申请。市属单位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开展转岗培训或在职培训补贴申请书面报告,填写《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驻津单位直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之月前两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号表)及工资发放台帐,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花名册,集团(总公司)对改制企业批复、司法部门对破产企业的裁定意见书,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认定意见。
申请在职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当年在职职工培训经费预算资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在职职工培训项目备案资料。
(二)组织培训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实施培训条件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具备申请补贴条件的参保单位,应按我市有关就业培训规定落实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有计划派送职工参加社会培训。
(三)考核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对申报单位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培训结果实施考核工作,综合考核申请单位实施培训的效果,培训后富余人员就业安置情况、在职职工技能鉴定与取得职业资格情况、培训费用财务列支情况等,对申报单位培训结果出具考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就业训练中心出具的培训考核意见,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度,直接拨付申报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管理与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对促进就业培训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各参保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系统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条件。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培训补贴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对弄虚作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补贴费用,并停止参保单位今后申请补贴资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