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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意见
(浙土资函〔2007〕36号)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关于要求审核<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报告》(嘉发改〔2007〕1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嘉兴市是我省地面沉降相对严重的地区之一,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各项目标纳入生态市建设内容,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

  二、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各项防灾任务的落实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支持。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规划》提出的地面沉降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嘉兴市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布范围广,在规划实施中,必须严把地质灾害预防关。编制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对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建设项目和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勘查阶段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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