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北新区物价局行使物价管理职能的批复
(沈价发[2007]33号)
沈北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下放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沈北发改字[2007]第19号)收悉。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支持沈北新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6]5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局行使物价管理职能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管理范围
1.对在沈北新区注册登记企业的价格管理。
2.对沈北新区所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只以沈北新区为管理对象的市直部门派驻机构)、非企业组织的收费管理。
二、管理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价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调定价格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调控物价政策措施。
2.按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管理权限行使管理职能。制定或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时,要向市物价局备案;对涉及毗邻区县或对全市影响较大的价格进行调整时,要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协调审定;公用事业及供热价格,按照市统一规定执行;调整或制定国家机关收费,审定权限在中央、省两级,由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向省申报。
3.对沈北新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只以沈北新区为管理对象的市直部门派驻机构)和在沈北新区登记注册的非企业组织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