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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四)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不得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件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立即停气供气。
  (五)各区、县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强行制止工作;对妨碍执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不得发放门牌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停发通行证。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和区、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工商、公安、卫生、文化、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审批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七)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本决定和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统一部署,对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售房广告。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力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主管行政领导的责任;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一律按顶风违纪处理,严肃追究当地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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