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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一)市市容委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建成区公共用地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把查处在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查和群众投诉等相关制度,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发现一处,查办一处。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或直接查办。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不查处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办,区县仍不处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查办。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一)供电单位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为其提供供电服务。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停电工作。
  (二)供水企业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水服务。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予以办理。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的,由市和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三)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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