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各个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还是采用自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 方案核准时间:项目单位应当到市发改委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应招标的项目,属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在资金计划下达前办理方案核准,其它项目均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前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招标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不招标申请核准。
第九条 方案核准提交材料:
(一)审批类(含下达投资计划)项目:
投资计划;初步设计;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二)核准类项目:
投资核准证;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三)备案类项目:
投资备案证;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规划许可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四)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
政府审批依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五)项目单位自定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第十条 招标方案核准前,建设单位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招标方案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因项目情况变化拟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到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不得指定和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在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第30号令)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招标无效,责令其先行办理核准手续,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