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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的规定的通知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十一)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
  (十四)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十五)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十七)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五条 方案核准资金性质: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方案核准规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七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政府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八百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七条 方案核准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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