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十一)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
(十四)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十五)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十七)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五条 方案核准资金性质: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方案核准规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七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政府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八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八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八百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七条 方案核准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是全部进行招标还是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