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的规定的通知
(办字〔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以下简称方案核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的核准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二)应当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应当报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条 方案核准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